(本公告為第一次公告)
新政通〔2025〕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依據新擬征地通〔2025〕5號開展的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現將擬訂的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本次擬征收土地位于墨河街道馬場村、馬場村十三組范圍內。擬征收土地位置詳見附圖。
實際征收土地范圍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二、土地現狀
根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本次擬征收土地現狀如下:
1.擬征收墨河街道馬場村集體所有土地4.7214公頃(70.821畝)。其中,農用地4.7198公頃(70.797畝),含耕地0.0977公頃(1.4655畝);未利用地0.0016公頃(0.024畝);
2.擬征收墨河街道馬場村十三組集體所有土地0.0263公頃(0.3945畝)。其中,農用地0.0263公頃(0.3945畝),含耕地0.0184公頃(0.276畝)。
三、征收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
四、補償方式與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按《市政府關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徐政規〔2023〕11號)的規定執行。
(二)青苗補償標準
按《市政府關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徐政規〔2023〕11號)的規定執行。
(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按《市政府關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徐政規〔2023〕11號)的規定執行。
五、安置對象、方式及社會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和社會保障,按照《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蘇政發〔2021〕87號)和《市政府關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徐政規〔2023〕11號)的規定執行。不滿16周歲的安置人員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補助費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規定足額支付。
六、其他事項
特此公告。
附圖:擬征收土地勘測定界圖
新沂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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